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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債 務 人 廖柏翔
債 務 人 蔡素卿
一、債務人廖柏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肆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上開債務人廖柏翔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廖柏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素卿給付之。
債務人廖柏翔,蔡素卿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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