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5333,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胡聖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陸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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