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5336,201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黃貴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