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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蓮天翔
債 務 人 建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鈺專
人
債 務 人 許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壹萬零陸佰零陸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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