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峰麒
債 務 人 鄭銀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