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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債 務 人 李釗漢即李郭玉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永興即李郭玉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郭玉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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