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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6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克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柒萬玖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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