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5378,201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邱銘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三個月( 含) 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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