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劉康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