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豐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豐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8291800862296,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11日止累計37,820元正未給付,其中35,025元為消費款;
1,865元為循環利息;
9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豐正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8955元│ │2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林豐正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6070 │ │2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