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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國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國勛於民國104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1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13日止累計231,045元正未給付,其中227,964元為本金;
2,488元為利息;
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國勛於民國104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73,772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1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13日止累計190,793元正未給付,其中188,345元為本金;
2,055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國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04552587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22日止累計59,813元正未給付,其中55,887元為消費款;
2,726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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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國勛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83% │
│ │227964│ │2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國勛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83% │
│ │188345│ │2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國勛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1685元│ │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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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黃國勛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16725 │ │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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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黃國勛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7477 │ │1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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