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訴,520,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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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陳貝瑜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0號清償借款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萬238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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