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重訴,358,202004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惠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 月26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0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