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 理人 朱一品律師
被 告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被 告 高全隆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被告祥合順工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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