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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陳士恩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宏生
被 上訴人 謝玉星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昔惠
謝昇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9,2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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