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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43號
異 議 人 黃瑞琪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許永壽間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08 年10月1 日所為108 年度司執字第67381 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敘明異議理由,茲命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異議理由,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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