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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徐湘庭
代 理 人 秦韻如
相 對 人 加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退休金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19,747元,惟相對人僅給付20,000元到非本件調解結果所示的銀行帳戶,後相對人未再給付,爰請求鈞院就剩餘99,747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退休金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7年12月1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⒉有關調解方案第1、2項合計之金額119,747元,資方分3期匯款給付(彰化銀行城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資方應於108年1月10日匯給39,916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8年2月11日匯給39,916元予勞方及資方應於108年3月11日匯給39,916元予勞方。
⒊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⒋…⒌…。」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陳報狀、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99,747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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