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17289,2019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8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官家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107 年11月12日遷出國外,依同法第509條中段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