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17310,2019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10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代 理 人 蘇加宏
債 務 人 呂雲霖


債 務 人 呂明通


一、債務人呂雲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零叁拾柒元,及依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呂明通給付之。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