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17316,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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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1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楊秉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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