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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40號
債 權 人 蔡淑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煥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繼承系統表( 原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內所載繼承人游寶釵業已拋棄繼承) 。
二、被繼承人黃煥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三、本件支付命令之所請求之債務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如有法定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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