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4520,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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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52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李文淵即李清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文釧即李清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文鑽即李清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文正即李清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文淵、李文釧、李文鑽、李文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文淵、李文釧、李文鑽、李文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李文正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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