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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謀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凱羿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蔡謀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為相對人凱羿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凱羿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相對人之董事,相對人前於104 年間聲請解散並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嗣於清算完結後報請法院准予備查,惟相對人於清算完結後接獲海外來函通知,相對人之前投資之英國公司Qudos MarketingLimited 因日前於當地申辦解散清算,經清算人進行清算後發現尚有應受分配發還之款項共計英鎊28,893.26 元待處理發還,爰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104 年12月9日新北府司經字第1045200702號函暨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5 年1 月11日新北院霞民事子104 年度司司字第497 號函(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准予備查函)、105 年5 月3 日新北院霞民事子105 年度司司字第112 號函(相對人清算完結法院准予備查函)、DUFF&PHELPS Ltd . 函文(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7頁)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案卷資料(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225 頁)存卷可查,經核尚無不合。
而聲請人陳稱相對人公司尚有未分配財產英鎊28,893.26 元尚未處理,而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為相對人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是為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亦無不合。
本院審酌聲請人前為相對人之董事,且為前次清算人,堪認其對相對人公司狀況甚為瞭解,是以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無不當,爰依首揭規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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