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婚,825,2024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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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8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1 月25日以被告在大陸地區服刑或受人身拘束而不能入境臺灣為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經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被告已於112年10月17日刑滿釋放,並於當日由看管人員送至成都天府機場,搭乘CA417航班返回臺灣一節,有法務部113年1月19日法外決字第11306503620號書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入出境資料核閱無誤,是認已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沈伯麒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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