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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袁梅珠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勛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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