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補,2121,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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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2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何旭剛


童俊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367 元(利息、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408元。

㈡原告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含所附證據)自行送達被告,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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