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鍾德暉
被 告 王吉文
鍾德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提出之事實、理由及證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