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英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王英如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靜芳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27號回復原狀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6,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