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黃俊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 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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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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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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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津津股份有限公司│011-NX-0005185-5│1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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