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事聲,174,2019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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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74號
抗 告 人 何嘉欣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本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1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定有明文。

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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