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事聲,244,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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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44號
抗 告 人 陳明鋒

代 理 人 鄭清妃律師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以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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