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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呂冠毅
相 對 人 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代為給付勞方呂冠毅資遣費及積欠一○七年十二月份至一○八年五月份工資合計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並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日前給付,上述金額逕匯入呂冠毅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領薪資帳戶。」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108年9月6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1,757元,爰請求鈞院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51,757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8年9月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3.資方同意代為給付勞方呂冠毅資遣費及積欠107年12月份至108年5月份工資合計:251,757元;
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代為給付上述3項之金額,並於108年9月10日給付,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呂冠毅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領薪資帳戶。」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251,757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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