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勞執,145,2019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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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5號
抗 告 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相 對 人 許明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茲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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