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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木村
相 對 人 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崇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捌仟元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58,000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之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8 年1 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許木義積欠工資60,000元、柯進明積欠工資60,000元、劉信雄積欠工資58,000元、馬向宏積欠工資48,300元、張木村積欠工資58,000元、李永顯積欠工資32,592元及勞方蒲增澄積欠工資47,580元,並於108 年1 月29日勞方至資方處所領取現金(地址:新北市淡水區義山路與新市五路交叉路口 淡水新都心-三期工程 東一門門口(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⒉花健倫、杜惠倫及高偉程未出席,本會去電詢問,申請人花健倫、杜惠倫及高偉程表示先申請撤案。
⒊勞資雙方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
。
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58,000元未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58,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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