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勞執,31,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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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許明章
相 對 人 陳俐妏即鑫宏博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處
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於會中同意民國一○七年六月、七月八月份工資差額以新台幣肆萬元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陳俐妏即鑫宏博工程行並分兩期給付,第一期給付新台幣貳萬元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給付,第二期給付新台幣貳萬元於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給付,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許明章指定帳戶(中華郵政,金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許明章),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40,000元,惟相對人迄今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於會中同意民國107年6月、7月8月份工資差額以40,000元達成和解,資方並分兩期給付,第一期給付20,000元於108年1月25日給付,第二期給付20,000元於108年2月25日給付,上述金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中華郵政,金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許明章),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107年12月24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40,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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