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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蔡洪棉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第二項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1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惟迄今相對人未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第2項所載內容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予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2.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1萬5000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工資之和解條件。
3.上述和解金款項1萬5000元,對造人應於108年2月15日(星期五)一次全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
(中華郵政國慶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4.雙方對本調解會內容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
惟相對人未依約就第2、3項所載內容及給付方法如期給付伊1萬5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萬5000元之調解成立第2項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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