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勞執,42,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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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邱筱琪
相 對 人 麥斯皮克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七日所處理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有關調解方案金額,資方即相對人麥斯皮克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分二期支付,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日(四)給付第一期新台幣參萬貳仟元,於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二)給付第二期新台幣參萬貳仟元,匯入勞方即聲請人邱筱琪原薪資轉帳戶,其中若有一期未兌現,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內容,就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
64,000元,惟相對人尚有32,000元未給付予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
2.有關調解方案金額,資方應分2期支付,於108年1月10日(四)給付第1期32,000元,於108年2月12日(二)給付第2期32,000元,匯入勞方原薪資轉帳戶,其中若有一期未兌現,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未給付32,000元予聲請人,業據聲請人提出108年1月7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32,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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