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陳學隆
林坤
劉天彪
楊鴻政
洪鴻謙
宋勤元
蘇水墩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000號,兩造契約履行地係在新北市石門區小坑12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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