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高逸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麒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麒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屬維京群島商麒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麒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麒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麒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英屬維京群島商麒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書面決議錄(譯文)、英屬維京群島商麒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8 年8 月29日出具同意擔任英屬維京群島商麒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1 紙等件(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第31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348 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結果,聲請人確已於108 年9 月10日以清算人身分向本院呈報英屬維京群島商麒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08 年10月28日新北院賢民事寧108 年度司司字第348 號函准予備查。
是其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