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2983,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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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83號
債 權 人 孔憲烈



債 務 人 鍾任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主張債務人應依約給付新台幣33000 之賠償金及未依約履行時,原請求金額兩倍之違約金,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違約金約定之釋明。」

,債權人已於108 年8 月13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請求金額中關於違約金部分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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