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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0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葉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参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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