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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代 理 人 謝文祥
債 務 人 陳晧宇兼陳招沛代位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琮凱即陳招沛代位繼承人
債 務 人 莫荷花即陳榮芳及陳招沛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榮韻即陳招沛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榮娟即陳招沛繼承人
一、債務人莫荷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榮芳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陳琮凱、陳榮韻、陳榮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招沛之遺產範圍內(且以陳招沛繼承其被繼承人陳榮芳之遺產為限度),與債務人陳晧宇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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