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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12號
債 權 人 陳柏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乃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就其私法上權利之爭執,依法裁判,所施行之程序(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判決要旨參照)。
而督促程序雖具非訟之性質,惟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則其所欲行使之權利,自亦以私法上之權利為限。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就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之土地救濟補償金發放之名冊早已完成,卻遲未發放予聲請人為由,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兩造係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非屬民事訴訟之範疇,自無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督促程序之適用。
從而,債權人本件聲請,尚難准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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