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5662,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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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6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葉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柒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365419955481455,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78127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8年7月24日迄未清償。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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