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887,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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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
債 權 人 王中廷
債 權 人 王保輝
債 權 人 王淑娟
債 務 人 王寶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中廷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保輝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淑娟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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