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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黃淑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鄭光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黃淑意就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處分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
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淑意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裁定自108年10月1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本院民事裁定等在卷可佐。
次查,本件債務人黃淑意於108年1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事件後之108年8月2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與債權人黃淑鳳,以擔保債權人黃淑鳳對債務人新台幣2,000,000元之債權,有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8年10月24日新北板地登字第1085328743號函所附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及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8年10月30日新北板地登字第1085329068號函所附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等在卷可佐。
因債務人黃淑意於聲請本件更生事件後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與債權人之行為顯係處分財產,為兼顧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本院認有先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已於109年4月2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新北市板橋區中正段68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5)。
(2)新北市板橋區中正段127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 區滿平二街27之3號;權利範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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