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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保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廖家宏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理賠金新臺幣玖萬壹仟零肆拾肆元,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保潔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裁定自民國108年2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經查,本件債務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存在,惟有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傷害與健康團體保險,債務人前於108年11月13日發生保險事故,並向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並獲定額給付及實支實付之理賠金共計新臺幣﹙下同﹚91,044元,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之通知函將上開金額解繳到院,有卷附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8日、109年2月17日、109年3月10日陳報狀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
債務人於109年3月26日向本院陳報,債務人係因發生重大之車禍事件,已支出龐大之醫療費用,因而急需此筆醫療理賠金,請求本院裁定擴張該筆理賠金為「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等情。
經查,本件債務人前於108年11月13日下午5時50分於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與景美溪橋口發生車禍,導致左鎖骨閉鎖性骨折合併多重肋骨骨折,並經亞東醫院進行固定手術,及後護之治療照護,休養期間共計六個月,有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折研判表、萬芳醫院及亞東醫共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影本可稽,考量債務人每月可得支配所得僅20,000元,受傷休養期間亦無法工作,是以此筆保險理賠金,斟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一切情事,應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實屬合乎情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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