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執消債清,7,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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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于潤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室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9年4月27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于潤蘋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並於109年4月27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如對分配表有異議,應自分配表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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