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執消債清,79,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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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
聲請人即債 王翊萱(原名:何王素珠、王素珠)
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法 鄭光評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翊萱(原名:何王素珠、王素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9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並於同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

又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確定,並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108年12月11日公告之認可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管理人制作之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30日108板清算仁字第26號受託執行終結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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