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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高敏絃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57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低收收入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以為釋明;
且經本院調取其所提本案卷證,查閱確認聲請人所為請求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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